老太患老年癡呆法院支持意定監護
時間:2022-10-01 11:21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4月21日上午,合肥市廬陽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涉及意定監護的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據了解,該案系我省首例判決支持意定監護案件。
據介紹,合肥市民李老太與丈夫未生育子女,2015年其丈夫因病去世。隨著年齡增長,為了解決自己年老后的人身財產等問題,避免出現老無所依的窘境,2017年10月,李老太與長期照顧自己生活的外甥女周女士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協議載明:周女士有權在李老太出現精神、智力狀況異常等跡象時,向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提出對李老太精神、智力情況進行鑒定的申請,在意定監護生效條件滿足時,即人民法院宣告李老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時,指定周女士為李老太的監護人等事項,并對上述協議辦理了公證。
2021年8月,李老太經醫院診斷患有阿爾茨海默病,生活無法自理,故周女士2022年1月根據協議向廬陽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李老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其為監護人。
案件審理中,法院了解到李老太的姐姐亦患有阿爾茨海默病,其弟弟在外省獨居且行動不便,再無其他親屬能夠作為代理人出庭。鑒于李老太失親失能失智及家庭情況,為在訴訟中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廬陽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向李老太住所地社居委發函,指定其為李老太的代理人出庭。
廬陽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李老太系阿爾茨海默病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法院予以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2017年10月,李老太與周女士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約定在李老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時指定周女士為其監護人,并辦理了公證。故周女士要求作為李老太的監護人,法院予以支持。(文中當事人系化姓)
法官提醒: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凸顯,關于老年人權益保護的各類爭議、糾紛也層出不窮。為滿足數量龐大的老年群眾多方面需求,妥善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我國《民法典》確立了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這既完善了監護制度,又尊重了被監護人的自主選擇權,彰顯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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