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公安:女子為索要養老金等纏訪鬧訪非訪,涉敲詐勒索被刑拘
時間:2022-10-01 13:53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信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合法權益,信訪部門是黨和政府傾聽群眾呼聲、維護群眾合法利益的平臺與橋梁。然而,以纏訪、鬧訪等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浪費公共資源,違反信訪秩序牟取私利的人員,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
依法查處一起擾亂信訪秩序的敲詐勒索案件
為維護規范信訪秩序,依法打擊非法、惡意、上訪行為,2022年3月4日,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依法查處一起擾亂信訪秩序的涉嫌敲詐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鄭某紅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經查: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間,犯罪嫌疑人鄭某紅(女,漢族,40歲,鹽湖區人)以索要養老金及巨額賠償為由,多次赴省進京纏訪鬧訪非訪,被公安機關訓誡后,仍通過以訪施壓來解決自己的無理訴求,威脅、脅迫向他人敲詐勒索錢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鄭某紅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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