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養老配餐管理系統(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升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水平,根據××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居家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是指以長者飯堂為主要依托,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60周歲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長者飯堂是指區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的統籌規劃、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及資金管理等工作。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指導中心”)負責全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的資金清算、監督檢查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的食品安全業務指導、日常監管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工作,負責設施建設、設置長者飯堂、遴選運營機構及日常監管,承擔服務申請、服務補貼資助的受理及初核等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衛生健康、社會組織管理部門和市殘疾人聯合會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服務供給
第五條 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一)自建廚房服務模式。由政府出資或與社會力量共同出資,利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自建廚房,設置就餐場地,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以現場烹制的方式專門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務。
(二)單位食堂專區(窗)服務模式。高校、企事業單位、養老服務機構食堂開辟老年助餐專區(窗),或通過訂餐外送盒飯提供就近供餐服務,將內部餐飲資源向周邊社區老年人開放。
(三)集體用餐配送服務模式。引入具有A、B級資質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為長者飯堂進行配餐。
(四)餐飲企業參與助餐配餐服務模式。持證經營且具備食品安全量化等級的社會餐飲服務單位依托社區門店設置老年助餐專區(窗)或采取“中央廚房+社區門店”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務。
(五)鄰里互助服務模式。在助餐需求較少、老年人口居住分散,暫不具備建立長者飯堂條件的農村地區,可以由親屬、鄰居、養老服務員等服務提供者,與鎮(街)居家養老服務平臺運營機構、有需要的老年人簽訂三方協議,為其提供助餐配餐服務。
本文標題:居家養老配餐管理系統「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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