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福建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保障的通知
時間:2022-10-01 10:57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6月14日,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保障的通知》,要求全省自然資源系統進一步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規范養老機構用地行為,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一、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指專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復、保健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養老院、敬老院、養護院等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以及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二、加強規劃引領和布局優化
各地要加快推進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結合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按照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要求,合理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標,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為養老服務發展預留規劃空間。編制詳細規劃時,應具體落實養老服務設施數量、結構和布局需求,對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位置、指標等,對非獨立占地的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內容、規模等要求,為項目建設提供審核依據。
三、明確土地用途和供應年期
對單獨成宗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土地用途確定為社會福利用地-老年人社會福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養老服務設施與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據主用途確定該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
四、明確用地規劃和開發利用條件
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般應單獨成宗供應,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內。出讓住宅用地涉及規劃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土地出讓公告和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劃配建、移交的養老服務設施的條件和要求。鼓勵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兼容建設醫衛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公頃以內,在土地出讓時,可將項目配套建設醫療服務設施要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并明確不得分割轉讓。
五、多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應,鼓勵以有償使用方式供應。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后讓、出讓方式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后,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協議方式出讓(租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養老服務設施。
六、支持利用存量資源發展養老服務設施
在符合規劃、安全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利用存量土地、房屋改建養老服務設施,五年內可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手續的,除符《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保留劃撥外,其余可以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格,以協議方式辦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七、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
單獨成宗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整宗登記,不得分割登記。嚴格限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改變用途,養老服務機構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屬于劃撥用地的,由市、縣(區)政府收回,根據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價格評估結果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屬于有償方式用地的,可以整體轉讓繼續用于養老服務,或者由政府收回并給予合理補償。各地自然資源部門要積極參與跨部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協同監管機制,確保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配建要求等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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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福建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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