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借兒子兒媳名義貸款買房,卻被趕出家門?法院判決……
時間:2022-10-01 11:17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74歲的黃阿伯和老伴怎么也沒想到,借用兒子兒媳名義貸款買房,最后兒子不僅想獨占房產,還把老兩口趕出家門,要求斷絕父子關系。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黃阿伯和老伴尋思著在南寧買套房養老,但又擔心年紀太大銀行不放貸,遂聽從售樓部工作人員建議用兒子小黃的名義貸款買房。2016年初,老兩口與兒子兒媳簽訂了房屋權屬確認書,確認由老兩口支付首付款27萬元,以兒子兒媳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和按揭貸款合同,房貸由老兩口按月轉賬到兒媳的賬戶再由銀行劃扣,并專門確認了房屋權屬歸兩老,不是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
新房交付后,兩老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同入住,房子也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一開始,一家五口其樂融融。誰承想,2021年,小黃與妻子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幾番爭吵之后妻子帶著孩子離開家,小黃也因為其他房產的分割問題與老兩口翻臉,數次以新房登記在其名下為由趕兩老搬離。
黃阿伯和老伴一氣之下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歸他們所有,判決兒子兒媳將房屋過戶至他們名下。為此,兩老還四處湊錢將房屋按揭貸款提前還清。
在開庭過程中小黃對父母借名買房一事沒有否認,但要求父母必須將另一套自建房部分分割給他,才肯協助過戶,同時要求法院判決斷絕其與黃阿伯的父子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在不動產權屬證書上記載的權利人即被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但有其他證據證明不動產的實際權利狀態與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不一致的,則應依法確認實際權利狀態。從當事人簽訂的房屋權屬確認書及當庭陳述來看,雙方當事人對于新房系黃阿伯夫婦出資購買的事實并無異議。黃阿伯夫婦為獲取銀行貸款借名購買房屋,雖然違反了銀行的信貸監管政策,但該房屋在貸款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為貸款履行提供了有效實物擔保,并未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法院對雙方房屋權屬確認書的效力予以認定。在雙方對涉案房屋的歸屬達成合意的情況下,黃阿伯夫婦據此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應予支持。現該房屋全部按揭貸款已償還完畢并已滌除抵押登記,除本案保全查封外無其他權利限制,黃阿伯夫婦要求小黃夫婦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客觀條件達成,法院予以支持。小黃要求法院判令與黃阿伯斷絕父子關系,違反公序良俗,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圍。
法官提示
借名買房雖然可以使本不具有購房資格或貸款資格的人達成買房目的,但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在出名人否認借名買房,而主張是借款用于買房的情況下,如果借名人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意的,法院往往不會支持房屋歸借名人所有。此外還可能面臨出名人擅自處分房屋,或因出名人的債務導致房屋被強制執行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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