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老人在網上黃昏戀,積蓄幾乎被掏空!
時間:2022-10-01 11:17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6月17日上午,自治區高級法院、南寧市中級法院、青秀區法院三級法院聯合開展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宣傳活動。活動現場,法官圍繞養老詐騙的特點,以問答的形式與老年人分享了一堂法治課,并通過多起典型案例現場說法,提醒老人加強防范。
老人向法官咨詢法律知識。
案例一
黃昏戀騙走兩人十余萬
陶先生和喬先生都已年過六十,獨身多年,盼著有個老伴能夠相伴幸福余生。兩人分別在媒體上看到同一則征婚廣告,對方自稱姓游,50歲獨居女,條件優厚,電話聯系后對方主動約見面。隨后,兩人每天都和對象電話聊天,隔天約會,很快墜入愛河。實際上,電話里的人叫丘某,和他們見面的則是雷某,兩人正合伙以婚戀為名同時詐騙陶先生和喬先生。隨著交往深入,丘某和雷某多次編造訂婚、買家具和結婚用品、買項鏈戒指等各種理由向兩人要錢。兩個月內,陶先生被騙走12萬余元,喬先生被騙走3萬余元,他們的積蓄幾乎被掏空,丘某和雷某人間蒸發。
青秀區法院審理認為,丘某和雷某以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隱瞞身份,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且虛構婚戀之名,針對老年人這一弱勢群體,不但侵害老人的財產權益,還傷害老人的晚年健康生活,社會危害性較大,和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相悖,與誠實信用的社會公德相左,應予嚴懲。法院遂以詐騙罪,各判處丘某、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
案例二
養老投資合同暗藏陷阱
2019年,廖先生參與了一個養老投資項目,和A公司簽訂《商鋪經營收益權轉讓合同》,約定由廖先生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5萬元,A公司將位于南寧市江南區某商鋪的經營收益權轉讓給他,A公司向他支付固定收益或租賃租金,作為養老投資回報。同時A公司和廖先生約定,該商鋪經營權歸屬A公司,廖先生對該商鋪不能自主出租或經營。一年后,廖先生發現合同存在投資陷阱,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
青秀區法院審理認為,廖先生與A公司簽訂的《商鋪經營收益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廖先生向A公司提供5萬元購買商鋪經營收益權,A公司根據約定的利率按月向廖先生支付相應收益金,滿一年后廖先生可要求A公司按原價回購。簽訂合同時涉案商鋪未建成使用,商鋪的經營權歸屬A公司,廖先生不參與商鋪經營,也不承擔經營風險。上述約定表明,A公司交易的目的是以經營收益權轉讓形式向案外若干人借款,實現資金融通,廖先生交易的目的是通過提供資金獲取收益,并非買受涉案商鋪經營收益權,故雙方實為民間借貸關系,廖先生支付給A公司的5萬元為借款本金,雙方約定的收益金系借款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A公司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業務活動資格仍向案外若干人借款,該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案《商鋪經營收益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應屬無效合同。
案例三
民族資產解凍還在上演
2020年,劉某多次向年逾八旬的康先生兜售所謂中華民國政府金庫鑰匙、國家銀行取款手續等仿造品,謊稱這是民國時期遺留的民族資產,可以在未來解凍后提款,騙取康先生養老金6000多元,幸好康先生的子女及時發現,向公安機關報警。后劉某被抓獲歸案。
青秀區法院審理認為,劉某虛構所謂民族資產解凍的虛假事實,隱瞞存折、鑰匙等都是仿造品的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已經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并責令其向康先生退賠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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