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昆明5起養老詐騙典型案例公布
時間:2022-10-01 11:14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近日,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從昆明市市場監管局獲悉,在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中,該局聚焦查處各類涉老食品保健品虛假宣傳、消費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深挖線索、全面摸排、多輪整治,嚴厲查處了一批違法行為。
案例一
五華區福大李炎諾保健按摩店發布違法醫療廣告
基本案情:2022年5月25日,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對位于昆明市五華區美璟片區19戶涉養老經營戶開展聯合檢查,重點針對現場擺放的宣傳品、產品進貨渠道、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報告、銷售記錄等情況進行檢查。聯合檢查中發現,昆明市五華區福大李炎諾保健按摩店,自2022年4月26日起,以免費治療、古方貼膏藥宣稱疾病治療等方式吸引老年群體進店消費。在其經營場所店內、門口發布內容為:青光眼、白內障、老花眼、黃癍病變、飛蚊癥、迎風流淚、視力模糊、眼干、眼澀、眼癢。有以上癥狀者,均可享受福大調理門診免費治療一療程(7天)的醫療廣告。
查辦情況:該按摩店發布的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同時,未經衛健委審批同意、擅自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作出相應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宜良縣壽洋洋食品店未經許可銷售食品、對其銷售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基本案情:2022年4月14日,昆明市宜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宜良縣壽洋洋食品店在其經營場所以會議方式向在場50名老年人講課,宣稱該店的易經碳素光療儀適合心腦血管疾病、骨關節疾病、癌癥等疾病治療。
查辦情況:經查,該食品店無食品經營許可證銷售食品、對其銷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昆明市宜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未經許可銷售食品的行為、停止對光療儀的虛假宣傳行為,并作出相應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漫崖文化產業發展(云南)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無標簽及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1日,昆明市盤龍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區金融辦、區公安分局、鼓樓街道辦事處開展聯合調查,經查,漫崖文化產業發展(云南)有限責任公司未能提供供貨方的進貨單據以及銷售臺賬,向老年人等消費群體銷售古樹紅茶、鳳慶滇紅、原味豆漿等4種無標簽及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
查辦情況:當事人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銷售無標簽及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昆明市盤龍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依據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沒收上述食品累計137盒(袋)、沒收違法所得3229元,并作出相應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尋甸仁德良芬保健用品店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3日,昆明市尋甸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尋甸仁德良芬保健用品店使用門頭文字、電子滾動顯示屏、簡報、宣傳單、健康手冊、保健品外包裝(極限用語:正宗)、公眾媒體等載體,采取引用歷史淵源、政要名人、曾獲榮譽,虛構夸大患者病例診療效果評價等宣傳方式,且不能提供其宣稱效果的相應資質機構證明或引言引用出處的佐證證明材料,明示或暗示本店銷售的郭氏宗正堂系列產品保健品有治療作用。
查辦情況:當事人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昆明市尋甸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并作出相應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東川區登康食品經營店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基本案情:2021年起,當事人通過免費品嘗、贈送禮品的形式吸引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到店。經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銷售有各類羊奶粉,并張貼有標注能有效預防骨質疏松,改善骨質疏松,改善肝功能世界羊乳制品金獎世界羊乳加工樣板工廠等內容宣傳畫,當事人對其銷售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查辦情況:當事人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昆明市東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并作出相應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昆明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全市廣大經營者,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格依法依規經營。同時,歡迎社會各界撥打12315熱線或通過全國12315平臺,客觀、如實舉報市場監管領域涉老食品保健品違法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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