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八旬老人于2021年入住一民營養老機構并與養老機構簽訂了書面養老機構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由老人或其子女每月支付一定數額服務費,養老機構為其提供養老服務,雙方對服務項目在老人入住風險評估報告中進行了約定,但該機構并未對老人的身體精神狀態及走失風險進行評估。服務合同約定: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養老機構應盡力合理地保證入住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當入住人發生緊急情況時及時通知入住人監護人或其他緊急情況聯系人,緊急情況包括入住人走失;因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損害入住人人身或財產權利的,由養老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合同還約定:入住人應配合管理,遵守管理規范。涉案老人在入住期間按月足額支付了服務費。
2021年11月某日下午14時許,老人向養老機構負責人要求外出,負責人進行了勸阻并讓護工關上大門。但老人堅持外出,護工便打開大門任由老人外出。16時許護工發現外出老人沒有回來便出門尋找,尋找未果后負責人向老人家屬進行了通知,同時向高唐縣公安局報警并通過微信群發尋人啟事。經警方、養老機構及家屬分頭尋找,于次日在河邊找到了走失老人,并撥打120將老人送至醫院搶救。住院治療16天后老人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載明死亡原因為淹死和非致命性溺水,死者子女因與養老機構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老人子女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養老機構承擔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30多萬元。
法院審理
老人與養老機構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老人的溺水死亡雖系意外事件,但若老人沒有從養老院走出,此事可以避免,且從案件事實可以看出養老機構工作人員明知老人執意要在非外出時間外出,未能及時制止,護工甚至打開大門任由其外出,沒有派人陪護,在發現老人走失后也沒有第一時間通知家屬,故養老機構沒有完全盡到合同約定的看護及通知義務,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老人不顧勸阻執意違規外出,導致自己發生溺水并死亡的結果,同樣存在違約行為且對自身損失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并減少養老機構的違約損失賠償數額,本案中根據事實,認定養老機構對事故承擔60%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九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判決養老機構賠償老人子女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
法官說法
周長征高唐法院三級高級法官
隨著老齡社會的到來,養老保障問題已日漸突出。當下,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養老已成為大勢所趨,隨之而來的入住老人或其親屬與養老機構之間的糾紛也會越來越多,本案即為入住老人意外身亡引發的合同爭議。
入住老人或其子女與養老機構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案涉《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系無名合同,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民法典合同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并未對入住老人的身體精神狀態及走失風險進行評估,從而在該受害人在非外出時間要求外出時,養老機構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并未制止,甚至放任其外出,且未派人陪同,導致老人溺水,養老機構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被告系專業養老機構,相比受害人更應承擔較多的責任,由養老機構承擔主要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從另一個角度看,入住老人因養老機構管理不到位發生人身傷亡事件,其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因此本案也屬于侵權類案件,是典型的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案件。因此,對于此類案件,受侵害一方在選擇訴訟時可自行選擇適用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對于違約之訴,須就對方存在違約行為及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舉證,舉證相對簡單,但對于精神賠償的要求適用比較嚴格,僅限于人格權嚴重受損的情況,自然人的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及婚姻自主權等,本案入住老人因養老機構存在違約情形而溺亡,就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的違約之訴中的精神賠償情形。對于侵權之訴,受損害方應就加害方存在侵權行為、侵權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及自身損失情況進行舉證,舉證責任相對嚴格,但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現實中,當事人可根據自身情況酌情選擇兩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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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發生,也提醒廣大養老機構要增強法律意識,加強管理:一是在老人入住時要對其身體精神狀態及走失風險進行評估,因人施策;二是要利用科技手段,通過監控或隨身監控設備及時掌握老人行蹤,安排專人陪護,防止發生意外;三是要加強養老機構的場所管理,避免老人因地面濕滑、不平整摔倒或設施的不完備造成傷害;四是投保相關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五是加強與入住老人子女或其他親屬的及時溝通,定期通報老人的身體和精神狀況。
同時政府民政部門也應加強監督,對于養老機構進一步制定嚴格的審批標準,加大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糾正。老人及子女在選擇養老機構時也要充分考量各種因素,選擇有資質的正規機構,并挨家對比養老機構環境、安全保障等各方面,入住后老人要遵守養老機構管理服務規范,無特殊情況非外出時間不要外出,不要到危險區域活動或作出危險行為,并共同營造安全、溫馨、和諧的養老環境。
本文標題:老人在入住養老機構期間外出意外身亡,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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