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侵吞公款潛逃26年,竟然又搞起了養老詐騙?法院判了
時間:2022-10-01 11:13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90年代侵吞公款潛逃,
改名換姓隱居多年,
再次出現時,
搖身一變成為商貿公司老總,
非法集資專門詐騙老年人。
這樣離奇的情節不是電影,
而是真實的案例。
防不勝防,
70歲娭毑一步步踏入養老詐騙陷阱
(一)
70歲的許娭毑在一次和同齡人的閑聊中了解到,湘潭市有一家商貿公司進行養生推廣,去了有禮品相贈。于是,許娭毑和一些老年人參加了這個公司組織的養生推廣會,得到了杯子等小禮品。
參加幾次之后,公司負責人王某邀請許娭毑繳納1000元會費成為會員,便可獲贈氨基酸口服保健品。于是,許娭毑毫不猶豫繳納了會費。
之后,公司負責人王某帶著許娭毑和其他老人參觀炎陵黃桃基地,向他們介紹這些基地都是公司的資產,如果出3000元就可以買下一棵桃樹3年的經營權,隨后又帶著他們參觀了郴州、衡陽老年公寓,宣稱都是公司的資產。
親眼目睹了公司的雄厚實力后,許娭毑回到湘潭又花20萬元成為公司的高級會員,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王某承諾付給她高額利息。
高級會員憑據
最開始幾個月,許娭毑的確拿到了利息,但沒多久公司就不知搬到哪里去了,王某也聯系不上了。她甚至不知道,王某其實根本不姓王,一直以來使用的是化名……
匪夷所思,
侵吞公款潛逃26年化身騙子詐騙老年人
(二)
讓我們從許娭毑的視角換到王某,不對,應該是齊某的視角,事情是這樣的。
齊某系原天津某化學廠干事。1994年8月28日,他受單位委派前往重慶參加會議,隨身攜帶經費22000元和一張銀行卡,本應于9月5日回廠復命,卻一去不復返從此與單位和家屬失去音信。原來,齊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的22000元用于個人開支,還從銀行卡取現消費20552元,以上款項共計42551元至今未還。此后,齊某改名換姓隱居到湘潭生活,家屬們以為齊某早已離世,甚至在公安居民信息系統中都查無此人。
2016年,湘潭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成立,齊某經周某(在逃)邀請擔任公司總經理。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周某安排齊某在湘潭市岳塘區某公寓樓假借公司名義推介養生活動,通過召開推介會、發放小禮品等手段籠絡感情,同時在組織宣傳公司的活動過程中,假稱株洲炎陵縣、衡陽地區、郴州小埠等養老基地為公司資產,在公司未取得金融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發展高級會員入會,與客戶簽訂《健康養生服務合同》的形式,約定返本付息,同時贈送會員服務費18%-24%的增值服務代金券(實際支付方式為以現金形式按月利率1.5-2%按月支付利息),以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
2017年10月,湘潭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無法給投資人返本付息,湘潭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接手相關業務,齊某繼續擔任湘潭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在此過程中,齊某對外宣稱湘潭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與湘潭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是一家,繼續以某商貿有限公司名義吸收會員資金,用于支付員工工資和清償會員本金。
經審計,湘潭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共計收取高級會員服務費62人73人次,非法集資金額共計1668400元,齊某任職期間獲利96360.15元。
部分高級會員賬目表
法院判決,
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貪污罪
(三)
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齊某在湘潭某商貿有限公司未獲得金融許可證的情況下,伙同他人,以銷售老年產品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數額較大;身為國企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貪污罪。在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犯罪中,被告人齊某的行為對犯罪的完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判決被告人齊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追繳齊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違法所得96360.15元,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追繳貪污罪中違法所得40552元。
被告人齊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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