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布多個旅游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有人推銷旅游預付卡,只為騙取老人充值
時間:2022-10-01 11:13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有導游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攬活,有人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有人通過網絡擅自組織旅游經營活動……十一國慶假期臨近,為進一步規范和優化首都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9月23日,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以下簡稱總隊)公布多個旅游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提醒旅游經營者和游客提高法律意識,理性消費,安全出游。
向老人推銷旅游預付卡旅行社涉案上千萬元被查處
2022年7月8日,總隊接相關部門線索稱:北京某國際旅行社向老年群體推銷旅游預付卡。執法人員立即對該旅行社總社、全市多家營業網點及旅游團隊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社通過贈送日用品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銷旅游預付卡,承諾可以多次參加免費旅游,并于1年內返還本金。參與此事的老年人1000余人,個人購買金額從1萬元至30萬元不等,涉案總金額超過千萬元。旅行社在組織團隊旅游中存在未通過旅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備案、使用不具有運營資質的車輛和不與游客簽訂合同等多項違法行為。
對此,總隊依法對該旅行社作出多項處罰,累計罰沒金額6.9萬元,并將相關涉養老詐騙線索轉至相關部門進一步查處。
案例提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辨識能力不高、權益保護能力不強等弱點,采取銷售旅游預付卡等形式,以高額返利或者享受免費旅游等福利為誘餌,騙取老年人充值。在充值或者購買相關產品后,往往會遭遇卷款跑路、承諾福利無法兌現、預存款無法返還等情況。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公司和個人均被罰款5萬元
2022年6月17日,總隊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數十名老年人正在登上一旅游大巴車。鑒于嚴峻的疫情防控形勢,檢查人員隨后跟團檢查發現,該團隊為一家公司組織的赴通州某地進行有機蔬菜推銷。
執法人員第一時間疏散并妥善安置游客,并進一步開展調查。經查,涉事公司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此,總隊依法對該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分別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今年以來,總隊先后查處10余起類似案件。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條例》第六條等法律法規設立旅游經營者從事旅游活動的前置許可,明確了從事旅游業務需具有固定的辦公場地、必備的辦公設施、專業的導游人員,繳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等條件,都是為了充分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任何企業、團隊、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游經營活動均屬違法行為。
一些沒有旅游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采取低價招攬游客,通常使用黑車黑導開展旅游經營活動,通過誘導或強迫購物獲取利益,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未與旅游者簽訂合同旅行社被罰兩萬元
游客周某舉報稱:北京旅行社組織旅游時未簽訂旅游合同。總隊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對旅行社及其通州一門市部進行執法檢查,發現旅行社曾于2021年7月22日組織赴邯鄲三日團隊旅游,且未與參加該團隊的18名游客簽訂合同。為此,總隊對該單位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今年以來,總隊累計查處7起旅行社未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案。
案例提示:個別旅行社經營者為了獲取更多利益,規避自身責任,不與游客簽訂規范旅游合同,導致旅游服務質量下降,破壞了旅行社行業的經營秩序和良性發展,損害了游客的合法權益。
旅行社出借經營許可證被吊銷證件并罰款
2022年4月1日,相關部門在辦理涉旅非法經營系列案件時發現,北京兩家旅行社存在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資質行為。
總隊在接到轉辦線索后,及時立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查,兩家旅行社確實存在將本單位電子行程單賬號及密碼出租給相關人員使用并非法獲利現象。對此,總隊依法對上述兩家旅行社分別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旅行社經營企業應引以為鑒,切實加強對營業部、服務網點的規范管理,在日常經營管理中禁止以加盟、承包掛靠等形式變相出租、出借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導游私自承攬業務被罰款5000元
2022年8月23日上午7時,總隊執法人員會同公安、交通和西城區屬相關部門在天安門廣場及周邊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觀看完升旗的部分游客登上一大巴車欲前往八達嶺長城一日游。經進一步查實:該團隊游客未經旅行社組織,系導游員秦某擅自招徠和組織。對此,總隊依法對導游員秦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暑期以來,總隊在執法檢查中累計查獲9起導游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分別作出1000元至1萬元罰款。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102條第2款: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通過網絡擅自組織旅游黑導游被罰1000元
2022年4月10日,總隊接相關部門轉辦線索稱:名為夜游天安門的微信公眾號涉嫌非法組織旅游活動。同日晚9時許,總隊執法人員在天安門廣場周邊執法檢查時發現,正在為一旅游團隊提供導游講解服務的帶團導游員王某未取得導游資格證。
經調查核實:該旅游團游客均通過名為夜游天安門的微信公眾號報名并通過微信群繳費。為此,總隊依法對王某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提示:有人利用微信公眾號或網絡社交平臺虛假宣傳旅游線路和產品信息,并通過微信群組團,牟取非法利益,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一是缺乏合法經營資質,通常使用黑車黑導降低成本,存在違法風險;二是旅行社經營旅游業務必須繳存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賠付游客利益損失。如游客參加非法旅游團,一旦游客利益受損時難以得到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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