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檻降低了,機制靈活了,養老服務行業的發展順暢了。與此同時,也意味著監管的擔子更重、壓力更大
新華社記者14日從民政部獲悉,《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即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征求意見稿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齡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的應對措施。
征求意見稿明確,養老機構發現老齡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緊急聯系人,并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這一規定至關重要。
抗疫的過程告訴我們,在養老院養老的老年人們,是需要特別受到保護的一個群體。因為無論從身體機能還是應對能力而言,這個群體都處于相對較弱的層面。疫情襲來,對他們的威脅程度可想而知。由于養老機構的人員比較密集,一旦被從細節突破,那就會出現被動局面。此時,養老機構的管理水平、對老齡人生命權益的重視程度,直接影響到老齡人在養老機構內的生存狀態。
這就需要加強養老機構的管理,為保護老齡人創造良好的環境。無疑,針對舊有法規加以改善,就很有必要。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施行有年,在某些操作層面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及時更新,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抗疫期間,一些地方對養老機構加強了管理,推出了相應的防范措施。例如,1月22日始,北京市民政局、衛健委對養老服務機構下發文件,從加強養老服務機構進出人員管理,減少不必要探望等,升級至施行封閉式管理。一些地方則建立了養老機構疫情報告制度。這些源于地方的社會治理層面的探索,已經為養老機構管理的完善,實現管理體系的升級,提供了有益參考。這些探索揭示了養老機構在相關管理領域的痛點和難點,揭示了加強管理的著眼點和著力點所在。
眾所周知,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已經取消。少了嚴苛的條件和前置審批手續,門檻降低了,機制靈活了,養老服務行業的發展順暢了。與此同時,也意味著監管的擔子更重、壓力更大,必須在監督檢查方面下更大功夫。而意見稿也就此作出新規定,例如增加了信用監管措施、加大了事后懲戒力度,明確了養老機構監督檢查重點、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活動的處置辦法。
監管的加碼,不僅能顯著提高防疫效率,也能積極改善諸多范疇的管理事務。
本文標題:推出養老機構管理新政正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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