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養老院被毆打致死,兇手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室友!誰該擔責?
時間:2022-10-01 14:08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一家養老院下鄉宣傳招收老人,
一對兄妹將老父親送進去安享晚年
誰知卻等來一個噩耗:
父親在房間中被毆打致死
而行兇者正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室友
養老院怎么變成了精神病醫院?
養老人員又為何與精神病患者同住一屋?
近日,
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上獲悉了這樣一個案件。
將父親送去養老院
卻最終等來噩耗
遼寧省燈塔市的周石和周菊是一對兄妹,二人表述,2017年,一家養老院下鄉宣傳招收老人,每月650元費用,包吃包住包護養,兄妹二人決定把63歲、獨身一人的父親周漢送進去接受照料,2017年3月4日,周漢正式入住。
然而三年后,原本正頤養天年的周漢卻突遭意外。2020年10月3日凌晨,周家兄妹接到了關于父親的噩耗周漢被一名精神病患者毆打致死!當周石與周菊趕到后,父親的尸體已經被送往殯儀館。
原來,毆打周漢的正是他同房間的室友施祥,周家兄妹表示,所謂的養老院其實是燈塔市精神專科醫院,不僅招收養老人員,還將他們與精神病患者混同放在一起養護,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也造成了悲劇的發生,因此將醫院告上法庭。因為醫院的申請,施祥與他的監護人也被追加為被告。
還原案發現場
兄妹憤而起訴
經審理,事發時的情形也逐漸浮出水面。2020年10月2日晚上7時許,在燈塔市精神醫院110房間住院的施祥在病房內與同在該房間住周漢發生了言語不和,憤怒之下施祥用掛點滴的鐵桿和底座多次砸向周漢的頭部,導致周漢當場死亡。
經法醫鑒定,周漢系因頭部遭受鈍性物體作用導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而沈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也對施祥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1、施祥患有精神分裂癥(病期);2、無刑事責任能力。
周石和周菊認為,被告作為治療精神疾病的專科醫院,將養老人員與精神病患者混放在一個房間,且缺乏對精神病患者的監護和管控,造成了患者傷人致死嚴重后果,要求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總計621萬余元。
醫院與監護人各執一詞
責任認定成難題
對此,燈塔市精神專科醫院辯稱,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醫院表示,周漢的損傷是施祥造成的,根據《民法典》第1175條之規定:損壞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施祥患有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那么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施陽的監護人系其父母,并非醫院。
并不因為施陽在我院醫療,就將我單位視為監護人,我單位只是受托人,受托人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的責任。醫院認為,賠償應為施祥的父母承擔。
而施祥的父母卻并不認可這一說法。他們表示,兒子施祥因正處于發病期,于2020年8月12日入燈塔市精神專科醫院治療。事發時施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燈塔市精神專科醫院為封閉式管理醫院,入院后由該醫院醫護人員管理、照料施祥,二人根本無法行使監護義務。因此,住院期間的法定監護職責轉為醫院行使,在此期間發生傷人事件,應當由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施祥的父母也提出,燈塔市精神專科醫院在接收精神病患者的同時還開展接收養老服務,同時讓患者與養老人員共同居住在一個房間,本身就存在管理過錯,應當依法承擔對受害者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是否適用?
法院又該如何劃分責任?
事故發生在2020年,而案件的審理卻在2021年,在此過程中,《民法典》正式頒布施行,這起案件究竟是否適用于《民法典》?法院首先針對適用法律的時間效力予以了確認。周漢遭受施祥殺害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實施前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作為監護人,施祥的父母應對兒子致人損害的行為向周家兄妹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精神醫院應對病人負有特殊的注意義務,然而對于患有精神分裂癥的施祥給他人造成的潛在危害醫院方的預見不足,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因此精神醫院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施祥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在發病期將施祥送到精神醫院治療,其已盡到了監護責任,而精神醫院未能盡到安全注意義是周漢被殺害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精神醫院按80%比例承擔責任、被告施祥的父母按20%比例承擔責任較為適宜。
最終,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判決燈塔市精神專科醫院賠償周石、周菊39萬余元,施祥的父母賠償9萬7千余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