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婧十幾年前把老房子分給兒子們,現在拆遷老人能否留下兩套房產?兒子去世留給孫子一套房,卻有人上門討債120萬,房子還能保住嗎?
一套房子可能是一個家庭幾代人的積蓄。房產交易在市民的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涉及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復雜又專業。
9月14日,半島問法熱線熱線不斷,圍繞分家析產、房產拆遷、新房交付、房產繼承等方面焦點問題,山東因家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小慶律師和山東金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麗麗在線一一答復,為市民答疑解惑,搭建維權溝通橋梁。
子女過得不如意想把房子給他們上午9點剛過,半島問法熱線電話響起來,張麗麗律師從接起電話就一直沒停。雖然電話燙手,接到手軟,但她一直耐心解答市民的每個問題。值得一提的是,張律師還是市南區人民法院的一名調解員律師,用她的話說,市民有時候打來電話不僅僅是為了解決問題,還有很強的傾訴意愿。
您不著急,慢慢跟我說。70多歲的李先生第一個打進熱線電話,因為著急導致說話磕磕絆絆,電話這頭的張律師一直耐心安撫他。可憐天下父母心,經過詢問得知,原來李先生一直在為沒結婚的小兒子擔憂操心,為了保障小兒子以后的生活,我跟老伴想把手頭的房子留給小兒子。
雖然留了一個見證遺囑,但是擔心老二有意見跟弟弟搶房子。想來想去決定打問法熱線,來尋求一個安心的解決方案。雖然有見證遺囑,但現在有個問題是老伴一直住在養老院里,思維意識有時不是特別清楚,他擔心見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張律師表示,李先生做的見證遺囑屬于遺囑的一種,小兒子只有在兩位老人百年之后,才能取得這套房屋的所有權,所以見證遺囑的效力是沒問題的。
當然,如果現在就想把房產過戶到小兒子名下,建議李先生和老伴直接去不動產交易中心,通過贈與或是房屋買賣的形式直接過戶到小兒子名下,只不過需要繳納相應稅費。為了子女將來操心考慮的不只是李先生,市民吳先生也遇到了這種情況,他在新都心有兩套房子,但要分給8個孩子。
面對這種情況,吳先生首先想到的是過得并不如意的老三和老四兩個子女。張律師表示,自己在從業中遇到過很多因為房產出現家庭糾紛的案例,老人與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引發了大量矛盾。
對此,張麗麗律師建議,老人生前一定要慎重進行房產分配,盡量不要在生前把房屋過戶到一方子女名下,避免出現將房產過戶子女后,子女不孝順、不贍養老人或者出現老人無房居住的情況。
老人留兩套房幫襯子女如今卻被一人獨吞同樣的問題也困擾著市北區的吳老先生,家里有兄弟姐妹8個,父母去世后留下了市北區兩套房。
老父親在上世紀90年代就去世了,而母親是2007年去世的。父親去世時沒留下遺囑,母親在世的時候曾向八個孩子一再表示,這兩套房子是給老三和老四的。在吳老先生的記憶里,母親去世之前,曾經跟老三一塊去公證處做公證,但是因為母親當時已經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公證處沒做這個公證。所以,母親去世之后,這兩套房屋也就沒做遺產分割。但是,今年其他的姊妹去看望老三的時候,問房屋怎么處理,老三卻拿出一份公證書,說母親已經做過公證了,兩套房子都留遺囑給了他。對于這個說法,吳老先生強調,母親當時說的是這兩套房子老三和老四各一套,現在,他對這份遺囑的效力表示異議。
對于吳老先生的疑問,律師表示,雖然老人的母親說把這兩套房子留給老三和老四,但是也只能處置屬于自己的這一部分,因為兩套房屋屬于父母夫妻共同財產。吳老先生的父親在沒有留遺囑的情況下,父親的那一半份額就發生了法定繼承,由8個子女和母親9個人一塊繼承。關于吳老先生母親的那部分,她有權利進行處置,給老三和老四要尊重她的意見。此外,如果吳老先生認為在公證處做的公證遺囑效力有問題的話,可以作為權益人到公證處做一個檔案查詢,查一下當時做遺囑的時候母親是否真正地有意識行為能力,能否正確表達自己的意識處置自己的財產。
如果公證處在做公證時,盡到相應審核義務,公證文書沒有問題,那么只能按照公證遺囑來分配他母親的這一部分。如果公證過程有瑕疵或者未盡到相應審核義務的話,吳老先生等相關權益人可以通過采取撤銷公證遺囑的方式,使這兩套房屋恢復到沒有做遺囑之前的狀態,進而按法定繼承來辦理。
十幾年前寫下分家單現拆遷想留一套遭反對與其他市民的房屋糾紛不同的是,家住城陽區的劉先生在農村有6間宅基地房子,十幾年前劉先生找人代寫了一個分家單,按照分家單協議,這6間房子給他三個兒子,劉先生只有居住權。最近老房子面臨著拆遷,劉先生想將其中兩間房子的產權落在自己名下,剩下的房子分給兒子。但兒子們卻不同意,稱老人只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老房子并沒有過戶,住宅證上仍寫著劉先生的名字。
現在老人的訴求是,想主張留下一套拆遷補償房的產權給自己養老,也為了在子女面前有話語權。所以,劉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順利要回房產?對于這個情況,接線律師表示,劉先生當年寫的分家單屬于贈與行為,按照新民法典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劉先生的房子沒有過戶,贈與行為可以撤銷,房屋所有權人依然是歸他本人所有。
劉先生可以繼續主張房屋所有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兒子去世留給孫子一套房現在有人起訴討債120萬當天的問法熱線中,接線律師還接到了一個特殊的電話:家住李滄區的楊阿姨在電話中語氣略帶焦慮,她說自己今年70歲,兒子在今年6月份因病去世了。而且兒子去世之后她才知道,兒子和兒媳在五年之前就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
兒子和兒媳在七八年前共有一套房屋,所以在離婚協議中就約定了這套房屋是留給兩人的孩子,等到十八周歲之后再給其辦理過戶手續。現在有人起訴到法院,說去世的兒子欠了他120萬元人民幣。要求我和孫子承擔償還的責任。楊阿姨認為,自己的兒子不可能對外借款120萬,但是對方已經起訴至法院,想知道自己應該怎么辦?針對楊阿姨遇到的情況,接線律師表示,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去世之后,他的繼承人如果繼承了他的遺產,他對外又有債務的情況下,需要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之內來對外承擔償還責任。
像楊阿姨這個情況,她并沒有繼承兒子任何財產,所以她本人無需對兒子的生前債務承擔責任。關于她孫子是不是需要承擔這樣一個責任,取決于他有沒有繼承父親的財產。
另外,如果她覺得兒子不可能對外借這個債務,法院要首先審理這個案外人和楊阿姨兒子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包括是否有出借資金的銀行流水,是否有借據的存在。如果有借據存在,也有實際打款的證據,他們之間是有債權債務關系的,那么下一個層次才是解決償還債務的問題。
本文標題:老人想以房養老,能否收回分家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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