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開坑與險,別讓養老變傷老
時間:2022-10-01 13:57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國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達2.64億,占總人口比重18.7%。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市場養老需求日增,養老服務成為朝陽產業,老年人權益保障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
養老市場的快速發展,坑老傷老等侵犯老年消費者權益的現象不時出現:有些養老機構利用老年人需要關懷且警惕心理不強的特點,打親情牌愛心牌等手段進行營銷,誘導老年人消費;有些不法經營者利用老年人信息閉塞、渴望健康等特點,炒作概念、虛假宣傳、設置陷阱……老年人作為一個特殊消費群體,受身體條件、資信局限等因素制約和影響,在消費過程中常常處于被動,往往依賴商家和銷售人員的介紹和服務。
說案:輕信保健品夸大功效花6萬元吃了3個月后呼吸衰竭
保健品與藥品之間存在著清晰的界限,但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虛假宣傳,故意夸大保健品功效,甚至承諾可以替代藥物達到治療效果,誘騙老年人購買高額保健品,最終不僅不能起到保健效果,反而貽誤治療時機。
2019年2月,柳某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為高血壓、糖尿病、腎功能不全等。吳某得知柳某病情后,介紹了自己代理的保健品,并為柳某寫了一份服用保健品安排表,承諾一個周期就能見效。柳某先后累計從吳某處購買保健品6萬余元。
2019年5月,柳某自覺病情加重,遂由家屬陪同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尿毒癥、心功能不全、肺水腫、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代謝性腦病、低鈉血癥,并收入院治療。
隨后,柳某將吳某訴至法院。法院查明,吳某系某保健品經銷商,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吳某多次詢問柳某身體狀況并推薦其按要求服用保健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在明知產品不具有藥理作用的情況下,仍向柳某作虛假宣傳,致使后者誤信后購買產品,最后判決吳某按三倍數額賠償。
【以案說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或多或少會有一些基礎性疾病,往往更關注自身的健康,這也給不良商家和個人提供了牟利的渠道。
一些保健品商家打著有病治病、無病健身的旗號,打親情牌愛心牌,刻意營造健康焦慮,以高出成本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價格售賣。最終,不僅不能治病,反而貽誤了治療的最佳時機。
在此,晨報提醒廣大老年人,不要盲目跟風購買保健品,也不要輕信保健品能治病的夸大宣傳。購買保健品前,一定要查看產品的批準文號信、看清標注的適用人群,對保健品真偽如有懷疑,可以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網站進行查詢,同時索要正規的銷售發票,并妥善保管好購物憑證。
說案:養老機構專護等級有名無實老人如廁摔成七級傷殘
選擇養老機構已成為老年人普遍接受的養老方式。但是,部分養老機構存在管理制度粗放、服務過程不透明、遇緊急情況施救延遲等突出問題,養老不成反變傷老。
一年多前,王某在養老院如廁時不慎摔倒在地。凌晨,養老院通知家屬后,將王某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王某傷情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后經鑒定已構成七級傷殘。王某將養老院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養老院簽訂了《養老機構服務合同》,養老院應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合同約定對王某護理等級為專護,但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提供專護的具體服務內容。
根據養老院登記表記載,養老院明知王某入住時的身體狀況,如廁需要幫助,但并沒有在晚間安排專人陪護。
最終,法院判決養老院承擔60%的責任,并賠償王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以案說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養老機構應建立老年人健康狀況入院評估制度。但在實踐中,養老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中,普遍缺乏針對老年人個體差異的入院評估,以及有針對性的服務內容。這也導致養老院是否應該提供如喂飯、協助運動、夜間看護、配藥等具體服務,沒有在合同中明確加以約定。
部分養老機構在服務過程中缺乏透明度,公共區域監控錄像未做到全覆蓋,護理人員存在事后補簽查房用藥記錄,缺乏一對一護理交接班記錄等。還有部分養老機構遇緊急情況施救不當或存在延遲,被看護老人身體基礎較差,延誤救治或施救不當,造成損害后果往往更嚴重。
老年人及家屬在選擇養老機構前,要充分了解其資質、軟硬件水平、市場口碑。如有必要,還要根據老年人特殊情況,把要求的具體服務內容作為補充條款添加到格式合同中。
說案:預付20萬元游世界終身有效隨訂隨走承諾瞬間失效
老年人退休后閑暇時間多,外出旅游是不錯的選擇。目前,市場上存在一些預付費旅游產品,承諾一次性付費長期有效,游遍全國乃至世界。但是,這些承諾真能實現嗎?
2020年9月,黃某、張某夫妻二人與旅游公司簽訂購買協議,約定成為俱樂部會員,擁有度假權益,終身有效。俱樂部規章載明:會員享永久性五星級豪華度假住所,可以隨時去全世界任何地方會員每年可以自己決定什么時候度假……黃某、張某支付了20萬元。
后黃某、張某將旅游公司訴至法院,表示二人受旅游公司工作人員邀請聽講座,被一對一工作人員全程跟隨說教,在封閉環境內進行高強度、高密度宣傳,耗時4個小時。在這樣的情形下,二人簽訂協議并刷卡。
事后,夫妻倆從網上查詢到,發現很多該俱樂部會員反映,想去旅游時無法完成預訂,并引發多起訴訟。二人認為協議內容與宣傳不一致,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額退款。
經法院核實,旅游公司實際僅在岡比亞、巴厘島各擁有一家度假村。因旅游公司未對合同條款進行合理說明和解釋,致使購買人將度假產品誤認為一般旅游度假產品,現購買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撤銷上述合同,法院依法準許,判決撤銷協議,旅游公司返還相關費用。
【以案說法】
《旅游法》第九條規定,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一些新型旅游產品采用預付高額費用的方式,在售賣時承諾讓老人終身享受、自由選擇。可事實上,這些產品或多或少地隱藏著一些消費陷阱。比如,當老年人準備出行時,設置復雜的權益交換流程,設置不合理的較長提前預定時間限制,不斷推銷提升等級增加額外消費支出等等。
而且,這些旅游產品往往一次性收取較高費用,但限定不能解除合同。老年人一旦身體有恙、無法出行,提前預付的高額費用便無法退還,當初旅游的美好設想也終將變成一紙空文。
晨報提醒老年人,在購買新型旅游產品一次性預付高額費用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充分考慮自身身體條件,還要明確約定享有解除合同權利和退還預付費用的辦法。
把好這三關防范坑老傷老隱藏陷阱
層出不窮的營銷套路,讓老年人不自覺陷入各種消費陷阱。晨報提醒老年朋友,要把牢三關,避免掉坑、踩雷。
第一關:查資質
無論是養老、旅游、理財,還是提供其他服務的公司、機構,都應具有相應的行業資質。
老年人在選擇服務前,可以要求公司出示營業執照、資質證明,核實其經營范圍涵蓋的業務內容和資質信息、注冊資本等情況。
第二關:看信譽
伴隨著網絡資訊發展,不良商家負面信息將無處遁形,消費者在選擇提供服務公司之前,可以在行業公示類網站、消費者權益保護類網站、大眾口碑類網站,查詢公司的信譽、商譽和市場評價等,還可以上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該公司是否存在欺詐客戶等相關訴訟糾紛。
第三關:明合同
目前,大部分商家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法律規定,格式合同可以增加補充條款,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將口頭承諾的各項優惠、條件都在合同中以補充條款的形式明確體現出來,以便在發生消費糾紛時有約定可依,最大化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老年朋友在消費前,一定要主動去了解產品或服務的有關信息,做到心里有數后再作出購買決策,不輕率,不跟風,不盲目,不任性。
在消費過程中,還應注意留存發票、收據等消費憑證,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與經營者協商,提出合法訴求。消費者與經營者難以達成一致的,可撥打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也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進行調解。
同時,也提醒廣大青年人,要多了解父母的消費需求、消費心理,多為老人提供一些科學的消費建議和生活上的照顧,常回家看看,多一些陪伴,讓老年人消費更放心、生活更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