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城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2022-10-01 13:57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鎮居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促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發展,根據《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房住宅小區、拆遷安置小區、經濟適用房等各類城鎮居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4〕11號),本辦法中的既有城鎮居住區指2014年5月26日之前已明確擬出讓土地規劃條件的小區,新建城鎮居住區指2014年5月26日之后明確擬出讓土地規劃條件的小區。
第三條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社區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上門服務、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城鎮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占地面積較小的居住小區,可統籌多個小區規劃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統籌配建時,應當結合小區密度、人口數量與分布狀況等因素,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試行)》(建科規〔2020〕7號)進行規劃配建。
第五條各級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及相關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鎮居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新建城鎮居住區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根據經審查批準的公共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等空間類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要求,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的標準,同步提出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要求。有關部門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步驟將規劃要求落實到位: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通知同級民政部門,就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規模、建設標準等提出建設條件意見,由自然資源部門納入土地出讓方案或劃撥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的依據,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產權歸屬、無償移交等內容。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或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取得《劃撥決定書》時,應當同時與縣級民政部門簽訂新建城鎮居住區社區養老設施配建移交協議,明確建設內容、建設標準、開(竣)工期限、產權歸屬、移交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開發建設單位編制新建城鎮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步落實規劃條件中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要求。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等標準規范設計。
1.與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相對集中設置。應當根據各類用房和設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線清晰、服務方便。
2.應當安排在建筑的低層,主要出入口可單獨設置;安排在建筑的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應配建無障礙設施。
3.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當便于人車分流的組織管理,并滿足消防、疏散及救護等要求。主要功能用房應當建設在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位置,并滿足規定的日照標準要求。
4.單獨選址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應當選擇市政設施條件較好、位置適中、區域相對獨立、通風和采光條件較好、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便于服務轄區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
(四)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審定新建城鎮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核實規劃設計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并通知民政部門參與并聯審查。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新建城鎮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調整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通知民政部門參與變更審查。未經審查同意,開發建設單位不得變更。
第七條本辦法施行前未按照要求規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新建城鎮居住區,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排查,分類實施整改。
(一)具備調整規劃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整規劃設計方案,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列入規劃條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實施。
(二)不具備調整規劃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籌居住區內已規劃或者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建筑設施,調劑作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章 建設
第八條已規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新建城鎮居住區,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
(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實施,確保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達到簡單裝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標準,墻體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門窗和廁所完善,水、電、氣、暖設施齊全、達到使用條件,符合無障礙設施要求。
(二)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文件。
(三)竣工驗收階段,聯合驗收牽頭部門應當通知民政部門參與聯合驗收。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驗收不合格的,牽頭驗收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提出具體整改意見,在開發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再行組織驗收。
(四)房地產測繪機構進行建筑面積預測、實測時,應當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單獨列項、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
第九條未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新建城鎮居住區,在無法按照第七條規定整改的情況下,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多種方式,按照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條未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既有城鎮居住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多種方式,按照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結合老舊小區改造,深入挖掘小區內空間資源,對具備條件的通過新建、改造等多種方式,補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短板。
第四章 移交
第十一條產權歸政府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居住區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
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居民小區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當會同縣級民政部門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一并申請不動產登記。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將接收的有關建設資料按照一設施、一檔案要求,建立專門檔案長期保存管理。
第十二條產權不歸政府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在不變更產權關系的前提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于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個月內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納入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范圍;已建成但尚未納入民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范圍的,設施產權方應當在本辦法施行起1個月內納入民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范圍。
第十三條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統一登記造冊,實施編號管理,具體編號規則為SQ區劃代碼設施代碼(如濟南市歷下區為SQ370101-0001)。
第五章 使用
第十四條產權歸政府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公開競爭、委托等方式,無償或者低償委托專業養老服務組織運營,用于開展非營利性養老服務,優先保障轄區內特困、經濟困難、失能、高齡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優先選擇連鎖化、品牌化的專業養老服務組織作為運營方。
第十五條產權不歸政府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日常指導和監督管理,確保用于開展養老服務。
第十六條運營方應當堅持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按照《山東省社區養老設施管理與運行規范》(DB37∕T3777-2020)等標準和要求,因地制宜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對符合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資金扶持和稅費減免政策。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和服務情況的監督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依法規劃配建、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
第六章 監管
第十九條《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施行后未按照規定標準規劃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依據《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將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負責實施執法的部門依據《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造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擅自改變依法規劃配建、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民政部門或者負責實施執法的部門依據《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設區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