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養老成兩會熱議話題,目前三種模式都有待改進
時間:2022-10-01 13:52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我國正步入老齡化社會,養老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居家養老成為近日結束的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熱議的話題。目前,居家養老主要存在三種模式聘請保姆、社區養老以及和子女共住。海淀法院分析案例發現,這三種模式均存在普遍性問題,讓老人更好地頤養天年仍有許多地方亟待改進。
案例一:保姆疏忽老人去世被判擔責并不冤
是老人不讓我告訴她孩子的……法庭上,李萍覺得自己成為被告非常冤!
2019年10月,李萍通過月華家政公司到魏家照料馬老太。結果,快滿一個月的時候出事了11月20日上午7時,李萍陪護老人便后回到臥室,準備將老人扶到床上時,由于老人沒有坐穩,連帶李萍一起出溜到地上。李萍說,老人當時說沒事,自己本想打電話通知老人子女,但老人幾次阻止自己,見老人沒什么異常也就作罷。
次日起床后,李萍發現老人手腕有點青腫,便通知了老人長子魏先生,當天下午5時,他下班后才回家把老人送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當時診斷結論為左上臂外傷,左肱骨干骨折,建議轉院進一步治療。后老人轉入醫院救治,但因肺部感染不幸病故。
我一個月來盡心盡力照顧老人,不能因為老人不幸去世就遷怒于我!李萍不同意賠償。
月華公司也是被告,其代理人表示,公司和李萍沒有合同關系,魏家雇用李萍是私自協商,屬于跳單,因此產生糾紛應由雙方解決。退一步講,李萍作為提供勞務一方,沒有盡到通知義務,也僅僅應對老人摔傷負一定責任,馬老太已經84歲高齡,身患多種疾病,其死亡不一定和摔倒有關。
魏家兄妹否認兩被告的說法,提出是老人孫子先發現馬老太受傷,李萍才告知老人摔倒過;而且,李萍也是由家政公司介紹到家中照料老人。
庭審中,為確認老人死因,李萍申請對老人所受損傷在其死亡情況中的參與度進行鑒定,但由于李萍拒絕交納鑒定費,該鑒定沒有進行。
雖然沒有進行相關鑒定,但根據醫院《死亡記錄》中記載的馬老太死亡原因,法院認為,李萍作為照顧老人的家政人員,對老人摔傷具有過錯。家政公司收取介紹費,其有對李萍進行家政培訓并使其取得資格證書的義務,所以,家政公司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本案案情,一審法院酌定判決李萍、家政公司各自承擔15%的賠償責任。二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雇保姆三類情形極易引發服務合同糾紛
聘請保姆照顧老人是目前大多數家庭的首選,因此此類糾紛也最為突出。
海淀法院胡喜輝法官介紹,實踐中,三類情形極易引發服務合同糾紛。
首先,就如本案中情況,老年人因家庭設施設備不完備或因照顧不當發生意外,家政服務人員未及時通知贍養人,各方對各自過錯責任范圍及比例爭議較大。
另外,贍養人隱瞞老年人患有老年癡呆、小腦萎縮、認知障礙等較常見疾病情況,導致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超出合同約定;以及,服務合同對家政人員服務內容約定不詳,或當事人對寸步不離全程陪伴24小時看護等概念存在理解分歧。
因老年人普遍身體情況不佳,發生意外后,極易導致較重的傷害后果,傷后就醫或護理時間較長、賠償金額較大,也進一步加大各方責任界定及劃分難度。
對此,胡喜輝建議,應加快完善與居家養老相關的行業管理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發展養老家政服務責任保險,促進家政服務企業合規、降低企業風險,促進老年人遭受侵權后得到更充分保障。同時,行政主管部門可發布示范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并明確制定、適當提高家政服務人員的準入標準,規范行業加強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培訓。
案例二:老人出走身亡養老院開放式管理不能免責
2020年元旦,本應是個團圓喜慶的日子,可當天下午3點多的一通電話,讓張氏兄弟的心揪了起來母親從養老院出走,不知所蹤。
最終,不幸還是降臨了,1月4日,老人被發現凍死于養老院墻外東南角一建筑垃圾處。
張氏兄弟憤怒地狀告養老院。大哥說,由于兄弟倆都常年在外地工作,所以把母親托養至被告處,因為被告是和社區共建的養老服務中心,所以覺得更值得信任。然而,事發后,養老院工作人員聲稱已經聯系專業搜救隊,但自己從未見過搜救隊員;另外,工作人員還多次聲稱老人極有可能坐車離開本地,誤導了尋人方向。
直到1月3日,養老院才提供當天監控視頻,顯示老人于1月1日下午2時50分許左右出門右拐,看護人員到了3時16分才開始出院尋找,且只尋找了3分鐘后即返回。
1月4日,張氏兄弟自行聯系救援隊進行搜索,才找到老人尸體。
庭審時,代理人認為,養老院不存在過錯。他稱,雙方簽訂的委托護理協議書明確約定:不得擅自外出,若要外出要有家屬陪同。老人不聽勸阻,私自外出,應自行承擔責任。
代理人還說,老人對被兒子送到養老中心一直耿耿于懷,感覺被拋棄,因此在住院期間,一直想外出逃離養老中心。鑒于該情況,養老院曾多次建議將老人轉到養老中心封閉管理中心分部,但老人兒子對此置之不理。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養老院提供多份證據證明盡到了看護救助義務,但是委托護理協議作為服務合同,其性質較為特殊老人年齡或身體狀況特殊,所以要求受托人除提供照看、護理服務外,更要盡到管理、保護義務。根據有關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對于被告抗辯其并非傳統的養老院,而是與社區共建的養老中心,實行的是開放式管理,人員可自由出入的意見。法院指出,養老中心開放式管理是為了便于老年人及家屬的養老與探望需求,在入住時間、方式等方面采取靈活的管理方式,并非免除養老機構對老年人的看護和管理責任。
至于養老院主張合同中約定在非服務不當情況下,出現各種意外情況,包括走失等,養老院概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屬于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
最終,法院判決養老院賠償死亡賠償金等10余萬元。
法官說法:養老空間及康養需求均需外擴
在政府主導下,以城鄉社區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由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此類的社區養老機構近年來蓬勃興起,為居家養老助一臂之力。
但是法院審理案件發現,受各區政策落實和養老需求差異影響,社區養老機構在為老年人提供含用餐、醫療衛生、家庭護理、緊急救援、日間照料、家政、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過程中,存在養老空間不足、設施不完備、人員技能培訓不足、無障礙設施及生活輔助器具不專業等情況,導致老年人因飲食不當、救治不足、護理不周、設備故障等問題遭受人身傷害的風險較高。
胡喜輝介紹,在對相關問題調研時發現,本市部分地區,養老千人床位數尚不足7張,養老設施千人建筑面積尚不足315平方米。養老空間及康養需求均需‘外擴’,要為老人提供更優質的社區養老服務。胡喜輝建議,應提升社區養老設施、服務人員等軟硬件配備水平,加強對老年驛站、老年餐桌等機構的監督管理,保障食品衛生、房屋設施安全等。
案例三:房產分了兒子卻把老人送進養老院
年近九旬的周老太為了贍養費,無奈之下和兒子們對簿公堂,她沒想到房產分給了兒子們,結果竟無一子愿意讓自己共住,而是把自己送進了養老院,這和當年的分家協議不符。
老人狀告的主要是三兒子崔佳。周老太說,分家時,對于拆遷時涉及自己的個人利益,包括人頭份、安置費、安置房等,自己都同意歸崔佳所有,而且自己的財產也贈與崔佳,但是崔佳在接受了財產及房產后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而是把自己送進了養老院。
對此,崔佳也有一番說辭。
我們最早之前分過一次家,父母自愿和我大哥一起居住,如果老人有了大病之類的情況、開銷特別大,我們哥仨再均攤。崔佳說,但是大哥沒有履行最初的分家協議,曾把母親打出家門,還是自己把母親接了回來。
此后,這家人又簽訂了一份協議,崔佳雖然得到母親的贈與,但協議中也明確寫明:老人到次子處居住,由次子照料其日常生活及死葬。
兩次分家協議,都沒有要求母親和我同住。崔佳認為,自己把母親送到養老院并無不妥,而且自己也支付了相應的住院費用。
本案經法官調解,最終,三個兒子和母親達成一致意見,三個兒子分別支付一定數額贍養費,老人今后大病支出費用等由三人平均負擔。就除贍養費支出之外其他老人的日常贍養事宜,法官建議三子之間協商解決處理,尊重老人的個人意愿,讓老人度過一個安詳的晚年。
法官說法:和父母同住應積極履行贍養職責
在家養老的老年人,多與一方子女同住或單獨居住,并由贍養人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胡喜輝說,圍繞老年人住房和子女贍養問題,集中在三類糾紛:子女侵占老年人自有房屋或強迫老年人遷移至條件較為低劣的房屋,導致老年人居無定所或居住環境變差;子女對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不適宜老年人生活,導致老年人遭受人身損害;子女以贍養之名,掌控老年人銀行卡或擅自領取老年人存款用于非養老事項,損害老年人財產權益。
此外,多子女的,還易因同住子女選擇、老年人就醫和護理負擔、贍養費及大額醫療費分擔、非同住子女日常探望等事宜引發子女間糾紛,導致老年人難獲良好贍養。
對此,胡喜輝表示,司法機關除了依據法理情裁判個案外,還應聚焦贍養糾紛、涉老年人房屋侵權等典型案例,加大普法宣傳,加強對社會公眾的法治教育,督促贍養人積極履行贍養職責,營造敬老、養老、助老的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