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養老需要的是盡心
時間:2022-10-01 13:52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養老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居家養老成為大家眼下最關心的話題。目前,居家養老不外乎三種模式聘請保姆、社區養老以及和子女共住。海淀法院近期分析案例發現,這三種模式均存在普遍性問題。
案例一
老人受傷去世
保姆被判擔責并不冤
是老人不讓我告訴她孩子的……法庭上,李萍覺得自己成為被告非常冤。
李萍通過一家家政公司來到魏家照料老太太。結果沒到一個月就出事了。一天,李萍陪護老人便后回到臥室,將她扶到床上時,由于老人沒有坐穩,連帶李萍一起摔到地上。李萍解釋說,自己本想打電話通知老人子女,但老人說沒事并幾次阻止自己,最終見老人沒什么異常也就作罷。
次日起床后,李萍發現老人手腕有點青腫,才通知老人長子魏先生。當天下午5時,魏先生將老人送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診斷結果為左上臂外傷,左肱骨干骨折,建議轉院進一步治療。之后,老人轉入醫院救治,但因肺部感染不幸病故。魏先生向李萍及家政公司提出賠償訴求。
庭審中,為確認老人死因,李萍申請對老人所受損傷在其死亡情況中的參與度進行鑒定。然而,由于李萍拒絕交納鑒定費,該鑒定沒有進行。根據醫院《死亡記錄》中記載的馬老太死亡原因,法院認為,李萍作為照顧老人的家政人員,對老人摔傷具有過錯。家政公司收取介紹費,有對李萍進行家政培訓并使其取得資格證書的義務。所以,家政公司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本案案情,一審法院酌定判決李萍、家政公司各自承擔15%的賠償責任。二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三類情形易引發服務合同糾紛
聘請保姆照顧老人是目前大多數家庭的首選,因此,此類糾紛也最為突出。
海淀法院胡喜輝法官介紹,三類情形極易引發服務合同糾紛。
首先,如本案中情況,老年人因家庭設施設備不完備或因照顧不當發生意外,家政服務人員未及時通知贍養人,各方對各自過錯責任范圍及比例爭議較大。
其次,贍養人隱瞞老年人患有老年癡呆、小腦萎縮、認知障礙等較常見疾病情況,導致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超出合同約定。
第三,服務合同對家政人員服務內容約定不詳,或當事人對寸步不離全程陪伴24小時看護等概念存在理解分歧。
因老年人普遍身體情況不佳,發生意外后,極易導致較重的傷害后果,傷后就醫或護理時間較長、賠償金額較大,也進一步加大各方責任界定及劃分難度。對此,胡喜輝建議,應加快完善與居家養老相關的行業管理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發展養老家政服務責任保險,促進家政服務企業合規、降低企業風險,促進老年人遭受侵權后得到更充分保障。同時,行政主管部門可發布示范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明確制定、適當提高家政服務人員的準入標準,規范行業加強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培訓。
案例二
老人出走身亡
養老機構管理不能免責
元旦,本應是個團圓喜慶的日子,可當天下午3點多的一通電話,讓張家兄弟的心揪了起來母親從養老服務中心出走,不知所蹤。直到1月4日,老人才被發現凍死在養老服務中心墻外東南角一處堆著建筑垃圾的空地。
由于張家兄弟二人在外地工作,故而把母親托養至一處與社區共建的養老服務中心。事發后,養老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聲稱聯系專業搜救隊進行搜救。同時,工作人員還多次聲稱老人極有可能坐車離開本地。然而,1月3日,兄弟二人通過養老中心提供的當天監控視頻看到,老人于1月1日下午2時50分許出門右拐,看護人員直到3時16分才出院尋找,并且3分鐘后即返回。
1月4日,張氏兄弟自行聯系救援隊進行搜索,找到了老人的遺體。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被告提供多份證據證明盡到了看護救助義務,但是委托護理協議作為服務合同,其性質較為特殊老人年齡或身體狀況特殊,所以要求受托人除提供照看、護理服務外,更要盡到管理、保護義務。根據有關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對于被告抗辯其并非傳統的養老院,而是與社區共建的養老服務中心,實行的是開放式管理,人員可自由出入的意見。法院指出,養老服務中心開放式管理是為了便于老年人及家屬的養老與探望需求,在入住時間、方式等方面采取靈活的管理方式,并非免除養老機構對老年人的看護和管理責任。
至于被告主張合同中約定在非服務不當情況下,出現各種意外情況,包括走失等,養老服務中心概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屬于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最終,法院判決養老服務中心賠償死亡賠償金等10余萬元。
法官說法
養老空間及康養需求均需外擴
在政府主導下,以城鄉社區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由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此類的社區養老機構近年來蓬勃興起,為居家養老助一臂之力。
但是,法院審理案件發現,受各區政策落實和養老需求差異影響,社區養老機構在為老年人提供含用餐、醫療衛生、家庭護理、緊急救援、日間照料、家政、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過程中,存在養老空間不足、設施不完備、人員技能培訓不足、無障礙設施及生活輔助器具不專業等情況,導致老年人因飲食不當、救治不足、護理不周、設備故障等問題遭受人身傷害的風險較高。
胡喜輝介紹,在對相關問題調研時發現,本市部分地區,養老千人床位數尚不足7張,養老設施千人建筑面積尚不足315平方米。養老空間及康養需求均需‘外擴’,要為老人提供更優質的社區養老服務。胡喜輝建議,應提升社區養老設施、服務人員等軟硬件配備水平,加強對老年驛站、老年餐桌等機構的監督管理,保障食品衛生、房屋設施安全等。
案例三
兒子獲得房產
卻把老人送進養老院
年近九旬的周老太為了贍養費,無奈之下和兒子們對簿公堂。她沒想到房產分給了兒子們,結果竟沒有一個兒子愿意和自己一起住,而是把自己送進了養老院,這和當年的分家協議不符。
老人狀告對象主要是三兒子。原來,分家時,對于拆遷時涉及自己的個人利益,包括人頭份、安置費、安置房等,老人都同意歸三兒子所有,并且把自己的財產也贈與他。但是,他在接受了財產及房產后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而是把老人送進了養老院。
對此,三兒子也有一番說辭。我們最早之前分過一次家,父母自愿和我大哥一起居住,如果老人有了大病之類的情況、開銷特別大,我們哥仨再均攤。他說,大哥沒有履行最初的分家協議。
此后,一家人又簽訂了一份協議,他雖然得到母親的贈與,但協議中明確寫明:老人到次子處居住,由次子照料其日常生活及死葬。
兩次分家協議,都沒有要求母親和我同住。他認為,自己把母親送到養老院并無不妥,而且自己也支付了相應的住院費用。
本案經法官調解,最終,三個兒子和母親達成一致意見,三個兒子分別支付一定數額贍養費,老人今后大病支出費用等由三人平均負擔。除贍養費支出之外其他老人的日常贍養事宜,法官建議三子之間協商解決處理,尊重老人的個人意愿,讓老人度過一個安詳的晚年。
法官說法
和父母同住應履行贍養職責
在家養老的老年人,多與一方子女同住或單獨居住,并由贍養人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胡喜輝說,圍繞老年人住房和子女贍養問題,集中在三類糾紛:子女侵占老年人自有房屋或強迫老年人遷移至條件較為低劣的房屋,導致老年人居無定所或居住環境變差;子女對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不適宜老年人生活,導致老年人遭受人身損害;子女以贍養之名,掌控老年人銀行卡或擅自領取老年人存款用于非養老事項,損害老年人財產權益。
對此,胡喜輝表示,司法機關除了依據法理情裁判個案外,還應聚焦贍養糾紛、涉老年人房屋侵權等典型案例,加大普法宣傳,加強對社會公眾的法治教育,督促贍養人積極履行贍養職責,營造敬老、養老、助老的社會風尚。
(文中涉案人物、單位均化名)
本文標簽:養老金,養老服務,居家養老,養老保險,社保,
本文標題:居家養老需要的是盡心
本文出處:http://m.8989728.cn/news/news-dongtai/6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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