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三方資源,社區居家養老模式潛力巨大
時間:2022-10-01 13:51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社區居家養老模式可以整合家庭、社區和社會組織的力量和資源,讓老年人在家庭這樣一個熟悉的環境中,接受較為專業的養老服務,不僅提高了養老服務的效率和水平,同時也有利于緩解機構養老和家庭養老中的一些矛盾,在解決我國的養老難題方面具有很大的潛力。
原文:《整合三方資源,社區居家養老模式潛力巨大》
作者|北京大學黃恒學/教授、云美麗/博士研究生、李梅杰/博士研究生
圖片|網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將一老一小作為完善人口服務體系的重點,其中針對一老問題強調完善養老服務體系。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是重點方向。實際上,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就已經針對人口老齡化問題規定了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這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對養老服務體系的要求,并發展和完善至今。
滿足老年人多樣化的需求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的核心是向所在社區的老年人提供有效服務,既要求養老服務能夠滿足老年群體現階段已經呈現和暴露的需求,也要求養老服務去主動挖掘老年群體因主客觀條件限制而未能充分表達的需求,從而不斷提高養老服務的質量和老年群體對養老服務的滿意度。明確需求的前提是明確目標群體的特征,因此根據實際情況劃分不同的養老群體是提供多元化養老服務的基礎。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我國老年群體劃分為城市與農村的養老群體、健全與失能的養老群體、本地與異地的養老群體等。
首先,我國養老服務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存在不平衡的狀況。城市養老服務相對更加完善,農村老年人的自身經濟供養能力一般較弱。在社區居家養老的角度上,我國已經在農村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農村老年人社會福利和救助制度、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體系等方面做出巨大努力,初步形成了以家庭贍養為基礎、養老機構和互助幸福院為依托、農村老年協會參與、鄉鎮敬老院托底的農村養老服務供給格局。
但針對農村養老目前存在的問題,還需要針對農村特困人員提供專項養老服務,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農村養老服務發展,鼓勵專業人員深入農村提供養老服務,最重要的是將農村養老問題的解決納入新農村建設的范疇中,在提高農村整體生活質量的同時特別關注老年群體的生活質量。
其次,養老服務的提供需要區分健全與失能的養老群體。健全的老年人是指可以獨立生活并擁有自理能力的老年群體,失能的老年人是指無法獨立生存從而不得不依賴家人、養老機構、政府等外部力量的老年群體。相對于健全的老年人,失能群體需要更復雜、更個性化的幫助,并且失能老年人的存在會造成整個家庭的失衡,因此是養老中的難題。對失能老年人的照顧往往需要專業護理人員,但是根據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統計,我國目前有4000萬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但養老護理人員僅有30萬名,極大的反差意味著養老護理行業的巨大缺口,必須在制度上對養老護理人員進行補貼、在職業上推廣養老護理職業教育和技能認證、在收入上提高養老護理人員薪資待遇。
最后,本地與異地的養老群體在養老服務上應存在針對性差異。異地養老是一種新興的養老方式,是指老年人離開現有住宅到外地居住,包括旅游度假養老、回原籍養老等形式。異地養老往往適用于經濟條件較好的老年人,能夠負擔在異地的生活成本,但是異地養老群體可能在許多方面面臨困難,如醫療資源不達標、臨時就醫報銷困難、遠離城市交通不便等,因此需要有力的政策支持。從現實情況來看,改善異地養老的關鍵是在地區之間建立聯系網絡,目前京津冀地區、長三角地區等已經建立了地方政府之間的常態交流機制,通過信息共享互通幫助異地養老群體增強生活幸福感。而在此基礎上需要進一步做到的是建立和完善全國性的異地養老服務平臺,擴展異地養老的保障范圍。
服務主體多元化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有效供給并非政府單一主體能夠實現的,需要調動全社會多元化主體的力量,并且在各方主體之間達成有機協調。總的思路是將特定的服務與特定的主體對應起來,對于基本養老服務,應該由政府發揮主導作用,且政府的重點是養老事業;對于非基本養老服務,應該由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且市場的重點是養老產業。在政府和市場的思路之外,首先是要發揮家庭對老人的核心贍養功能,其次是要發揮社區整合養老資源的平臺功能,最后還要鼓勵慈善主體進入社區居家養老。最關鍵的舉措是在將全社會各主體都納入養老服務體系的基礎上,推動各主體的深度協作和高效配合。
政府的顯性功能是將財政資金用于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隱性功能是通過政策傳遞發展社區居家養老的信號。財政資金的直接用途是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基礎設施建設上發揮作用,這也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職能所在。養老基礎設施建設是優化養老服務供給的基礎,需要調動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各政府部門共同參與,最終廣泛引入養老服務機構,在政府支持下將專業化養老服務延伸到家庭和社區。財政資金的間接用途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目的是提高養老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需要關注政府購買服務的使用效果,要建立嚴格的監督評價機制。
市場作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重要提供者,持續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已經成為促進產業調整和經濟轉型的重要力量。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市場的存在并非新生事物,但是依然需要進一步推進養老服務市場化改革。一方面,政府要不斷放權給市場,放寬市場準入規則,通過公建民營、委托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推動養老事業向養老產業轉變,在社區實現整合和優化;另一方面,市場自身要不斷完善,目前養老產業的上下游產業鏈及線上線下產業集群不斷豐富,要發揮市場區別于政府的獨特作用,從而為老年人提供人性化、個性化、精細化和專業化的服務,真正做到以老年人需求為本位,促進新階段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高質量發展。
家庭事實上擔負著最核心的養老責任。但是無子女的老年人和家庭沒有能力承擔全部贍養責任的老年人,需要尋求其他的養老幫助。在最基礎的功能上,家庭至少能夠提供養老所需的空間,從而為其他養老服務的進入奠定基礎。目前居家養老的思路是,在保證老人居家的前提下讓社會養老服務進入,形成高效率、低成本、精準化、個性化的上門養老服務模式。今后的發展走向,一方面是推動居家養老和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結合,高效對接老年人的需求,從老年人到外界尋求服務轉變到機構到家中提供服務;另一方面是更好地發揮家庭獨有的養老功能,即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在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同時鼓勵老年人積極融入社會。
實際上,將社區作為重要的養老服務主體和公共治理單元是一個新型思路,能夠因地制宜地形成適合當地老年人的養老服務模式。之后的發展思路應該是加強社區居家養老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建立健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絡,統籌社區內的各種養老資源,提高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質量。
健全和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法律體系
我國社區居家養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可以從中總結出地方性或地區性的社區居家養老發展模式,但欠缺之處是法律體系不健全。目前有專項地方性法規文件,如2015年出臺的《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但缺乏全國性的法律規范,正式的法律依據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其他更多的是規劃意見、政策文件和標準規范,如2019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并且法律更多針對整體性的養老服務而非具體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相比之下,一些西方國家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方面已有相對成熟的法律舉措,如美國頒布的《老年人社區服務就業法》,英國頒布的《全民健康服務與社區照顧法案》,都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我國需要在整合各地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各地推進社區居家養老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文件,并引入社區居家養老的新思路和新技術,制定全國性的法律規范,如在國家層面制定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等法規。
在制度體系上,我國社區居家養老面臨同樣復雜的任務。第一,需要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的可持續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使養老保險達到全國統籌。
第二,需要加強養老服務業的管理,產業管理要求對不同的養老服務機構實行分類管理,并且對養老服務行業進行全業態的管理和新業態的挖掘,通過提供精細化的養老服務,克服養老服務發展中的難點。
第三,需要加強人才體系建設,在人才培養上強化養老護理職業教育和培訓,在人才吸收上積極宣傳養老服務行業的價值,在人才管理上完善職業資格規范、職業評估標準與職業薪資福利制度,最終建立專業人員與志愿者相結合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隊伍。
第四,需要推動社區居家養老信息化、智慧化和現代化,積極發展居家網絡信息服務,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建設居家服務網絡平臺,以便為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促進智慧養老產品和服務的推廣。
第五,需要統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制度體系與為應對人口老齡化而制定的其他制度體系,包括社會財富儲備、勞動力有效供給、為老服務和產品供給體系,科技創新能力及養老、孝老、敬老的社會環境,從而在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的同時發揮其對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的更廣泛的社會正效應。
本文標簽:養老金,養老服務,居家養老,養老保險,社保,
本文標題:整合三方資源,社區居家養老模式潛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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