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昆明市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昆明市民政局將于6月10日上午舉行《昆明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意見征求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意見征求稿)》)聽證會。
《條例(草案意見征求稿)》中提出,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并按照有關規定供地。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的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應當安排在首期建成,且不得拆分。
《條例(草案意見征求稿)》鼓勵各縣(市區)政府通過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利用本區域內適合的廠房、學校、商業設施等場所,改造設置為養老服務設施。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存量閑置服務用房,優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同時,各級政府應當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優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相關部門應當支持對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設施實施無障礙改造,符合條件的特殊困難失能、失智等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改造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條例(草案意見征求稿)》鼓勵養老機構、居家和社區(村)養老服務組織按照養老機構服務內容和標準,提供入戶養老服務,在失能、失智老年人家中設置家庭養老床位,將養老機構專業化的養老服務延伸入戶。
對預收費和保證金的支付,《條例(草案意見征求稿)》作出了規定。養老機構應當按月向老年人收取服務費用,養老機構與入住的老年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代理人約定預收費的,預收費不得超過12個月。
本文標題:昆明丨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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