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
是國家為保障失業人員
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促進其再就業而設立的
然而
海寧的徐某明明已就業
卻隱瞞情況
騙取失業保險金
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2年3月,徐某在無真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委托海寧某電子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020年4月,徐某來到某房地產公司工作,但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且徐某主動向公司提出,不需要為自己繳納社保。
同年12月,海寧某電子公司停止為徐某繳納社保。隨后,徐某隱瞞其有工作的實際情況,謊稱已經與海寧某電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海寧市就業管理服務中心申領失業金。
經審核通過后,自2021年2月至11月,徐某騙得海寧市就業管理服務中心發放的失業金共計1.5萬余元,騙得失業保險基金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共計3000余元。
房地產公司發現徐某在領取失業金后,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后,被告人徐某家屬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1.9萬余元。
海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構成詐騙罪。徐某曾因犯開設賭場罪,2021年7月被海寧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最終,法院撤銷緩刑,以詐騙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千元,與前犯開設賭場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7千元。
法條鏈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文標題:引以為戒!隱瞞就業騙取失業金,海寧一女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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