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養老機構收取大額預付費行為,防范養老服務領域詐騙風險,按照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2022年8月19日,湖北省民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等單位印發了《湖北省養老機構會員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明確了養老機構收取會員費的條件。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通過收取會員費等形式進行營銷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自建或利用自有設施興辦,擁有房屋不動產權證;二是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并在民政部門備案;三是養老床位規模在200張以上(含地級市域范圍內連鎖經營床位);四是已投入運營三個月以上。同時,《辦法》明確了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含公建公營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實行會員制,收取會員費。
《辦法》明確了會員卡發放及收費規范。預收的單個會員費金額不得超過本機構平均養老服務費月收費標準的12倍。收取的會員費總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扣除銀行貸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的60%;會員在辦理會員卡后提出退還會員費要求時,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應在提出退款要求后1個月內退還老年人全部費用,除工本費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實行會員制,事先應向屬地民政部門備案;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應在屬地商業銀行開設存管賬戶,簽訂資金存管監管協議。
《辦法》明確了政策銜接的適用范圍。本辦法施行前已收取了會員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主動向民政部門報告,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在三十日內按規定進行備案并設立存管賬戶,并將所收取會員費全部轉入存管賬戶;不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制定退款計劃并在有關部門監督下嚴格履行。
《辦法》明確了各部門監管的責任。民政部門應配合地方金融、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會員費用和養老機構服務費、存管賬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養老機構存在非法集資行為的,從立案或定性非法集資之日起暫停所有養老服務補貼發放和參與政府購買服務資格,涉嫌非法集資款未全部清退完畢前,不得領取政府部門任何補貼和恢復參與政府購買服務資格。
本文標題:9月1日起實施!湖北出臺養老機構會員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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