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2015〕4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20〕17號),依據《北京市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京民養老發〔2021〕47號),加快推動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將養老機構專業服務向家庭延伸,推進“機構養老家庭化、居家養老標準化”,健全完善朝陽區就近精準養老服務體系,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是按照“政府主導、專業支撐、家庭參與”的思路,搭建全區統一的服務運行監管體系,依托就近的養老服務機構,通過家庭適老化改造、信息化管理、專業化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輔具支持、心理服務、居家安全協助等專業照護服務,并為家庭照護者提供護理技能提升培訓,將機構專業服務延伸到老年人家庭的新型養老服務模式。
第二章 床位建設
第三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的服務對象是具有本市戶籍,在朝陽區范圍內居家生活,經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確定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和重度殘疾老年人。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可擴展到中度失能老年人。
第四條 朝陽區范圍內依法登記備案的二星級及以上養老服務機構,均可申請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服務機構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內部設置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或與基層衛生醫療機構簽訂醫療合作協議,能夠為家庭照護床位服務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二)參保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三)提供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的專業人員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項目相匹配的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經專業機構培訓合格的結業證書。
(四)設置7×24小時工作機制,接收處理老年人主動報警以及健康監測和服務監管單位提示的風險信息,在15分鐘內進行回應處理,提供相關服務。
(五)服務機構需明確項目負責人與健康監測和服務監管單位進行日常溝通,接收老年人服務需求,處理老年人投訴。
鼓勵醫療機構參照《關于優化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市監發〔2019〕147號)和《關于印發北京市深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京衛老齡〔2021〕9號)進行登記、備案,增加養老服務職能后,參與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工作。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各服務機構結合自身服務能力,主動與所在街道(地區)辦事處聯系,依據老年人實際服務需求,在取得老年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后,簽署《朝陽區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意向書》。對老年人進行綜合評估,制定一對一的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方案及預算,于每月10日前向街道(地區)辦事處提交《朝陽區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申請書》,街道(地區)辦事處審核同意后提交區民政局核定。
街道(地區)范圍內暫無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經街道(地區)辦事處審核同意,可由相鄰街道(地區)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承接。
第六條 經審核、核定后,由服務機構依據綜合評估結論,參照《關于加快實施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86號),為服務對象開展床位建設及改造工作,其中護理床、防褥瘡床墊為床位建設完成后的基礎條件。
第七條 每名服務對象的床位建設補貼上限為2000元,建設費用不足2000元的,以實際建設內容為準,建設費用高于2000元的,超出部分由服務對象或服務機構自愿承擔。床位建設所需經費,2021年由市級資金予以支持,2022年起由區財政局結合市級資金統籌安排予以補貼。
第八條 區民政局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提供健康監測和服務監管,負責在區民政局、街道(地區)辦事處的監督和指導下對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進行驗收,為服務對象提供健康監測及風險提示服務,對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進行監管。
第九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所需的智能化設備由區民政局統籌配置,其中一鍵呼智能終端根據老年人意愿和需求由區民政局配備,健康監測設備列入第三方機構健康監測范圍,實現老年人健康監測、風險提示和服務監管相結合。
第十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完成后,對應的服務機構需與服務對象按照統一的服務規范和收費標準,確認照護服務計劃或方案,與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監護人)、護理員簽署《朝陽區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頻次、服務價格、付費方式、三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風險分擔機制等。在服務協議中,應明確以下責任劃分原則:
(一)因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未按簽約機構的提示規避風險,對老年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損害,應由家庭承擔。
(二)在協議約定的服務時段內,因服務直接導致的意外傷害行為,屬于簽約養老服務機構的責任,應由機構賠償或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賠付。
(三)在協議約定的服務時段內,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發生的服務質量、服務安全、欺老虐老問題及失信行為的,由簽約養老服務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服務協議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由簽約服務機構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服務終止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變更。出現服務機構無法變更的特殊情況,由區民政局及時在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予以變更。
第三章 床位服務
第十二條 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內容包括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輔具支持、心理服務、居家安全協助等服務,并為家庭照護者提供護理技能提升培訓。支持養老服務機構派養老護理員住家服務。
第十三條 各街道(地區)辦事處將服務對象名單反饋至轄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將享受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的老年人納入家庭醫生簽約范疇,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預約轉診、開具長處方等服務。
第十四條 符合家庭病床條件的,服務機構應積極協助老年人申請開設家庭病床,醫保定點機構按照家庭病床規定進行管理,提供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服務費用納入醫保實時結算。
第十五條 除以下明確的免費服務內容外,服務機構向服務對象提供的服務為有償服務,具體由服務機構與服務對象協商確定,服務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價格,不得以床位費、押金等名義收取相關費用。
(一)服務機構經與服務對象簽署服務協議,每季度免費為服務對象提供一次健康評估和居家安全評估服務、一次照護者護理技能培訓服務每次不少于0.5小時、三次生活照料服務每次不少于4小時,生活照料服務具體項目與服務對象協商確定。
(二)健康監測和服務監管單位通過智能化設備設施,向服務機構和服務對象及時提供健康監測及相應的風險提示服務。
第十六條 床位簽約服務對象享受的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原則上應優先用于購買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
第十七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出現以下情況即為終止:
(一)簽約服務對象因住院、變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務無法繼續開展,根據協議約定或協商一致解除服務協議;
(二)簽約服務對象去世;
(三)簽約服務機構被職能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關停,無法繼續提供養老服務;
(四)其它妨礙服務持續的情形。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終止,簽約服務機構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出現本條第(三)款情形的,其所運營的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由街道(地區)辦事處、區民政局協調其它服務機構承接。
第十八條 養老服務機構和服務對象發生爭議糾紛的,根據協議約定和法律法規處理,雙方協商不成的應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視為簽約服務機構的床位,享受養老家庭照護床位運營補貼以及綜合責任保險補貼政策,為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提供服務的養老護理員,納入服務機構兼職護理人員統一管理、培訓,可按《北京市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實施辦法》(京民養老發〔2020〕140號)享受北京市養老服務人才培養補貼。
第四章 運營補貼
第二十條 簽約服務機構為服務對象提供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參照《北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管理辦法》(京民福發〔2018〕411號),按照每床每月600元予以補貼,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市級財政承擔每床每月500元,區級財政承擔每床每月100元。為服務對象提供的免費服務達到第十五條要求的,補貼標準為每月300元。為服務對象提供其他有償居家照護服務的,按照服務收費的50%予以補貼,每床每月補貼上限為300元。
第二十一條 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依托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為服務對象提供的服務,納入本辦法補貼范圍的,不再納入《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京民福發〔2018〕184號)范圍。
第二十二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運營補貼實行后補制,由區民政局于每年的3月底前、9月底前將上一個半年的服務補貼撥付至服務機構賬戶。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養老照護床位的綜合監管,區財政局、區衛健委、區殘聯等部門按職責落實專項監管責任,區民政局落實行業監管責任,街道(地區)辦事處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區民政局每年抽調財務、審計、評估等方面專家,成立補貼資金監管核查小組,對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及運營補貼資金進行審計,及時查處和整改違法違規問題。
(一)發現服務機構床位建設補貼造假的,由區民政局追回相應費用,并依法追究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二)發現服務機構騙取運營補貼的,由區民政局追回相應費用,并依法追究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三)發現健康監測和服務監管單位履職不到位、或協同服務機構騙取床位服務補貼的,由區民政局依法追究健康監測和服務監管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是養老床位建設的重要內容,每年由區民政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各街道(地區)重度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殘疾老年人數量,結合預算資金安排,合理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并將床位建設納入街道(地區)重點任務落實情況考評范圍。
第二十六條 各街道(地區)辦事處應加強對相應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及時處理轄區內居家老年人關于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運營、服務的咨詢和投訴。
第二十七條 健康監測和服務監管單位具體承擔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的業務監管工作,接受區民政局和街道(地區)辦事處的監督與指導,其具體承擔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驗收。依據街道(地區)辦事處、區民政局審核、審批通過的《朝陽區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申請書》,入戶對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的建設進行驗收,向街道(地區)辦事處、區民政局出具驗收報告,作為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補貼的發放依據。
(二)服務質量抽查。對養老家庭照護床位進行服務質量、服務安全抽查,發現問題的,及時協調服務機構進行處理和整改,服務機構拒絕處理或整改的,及時報街道(地區)辦事處和區民政局進行處理。
(三)服務需求對接。對老年人及其家屬提出的其他服務需求,及時協調服務資源予以滿足,引導社會積極參與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
(四)服務過程記錄。通過信息化手段實時、實名采集服務數據,并將服務數據對接至北京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和朝陽區養老服務綜合管理平臺。
(五)建立多種形式的咨詢、建議、投訴反饋機制,公示投訴受理和處理的方式及程序,暢通投訴反饋渠道,協助處理老年人及家屬反映的問題。
(六)對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進行服務真實性核查及滿意度調查。制定計算規則,結合服務真實性核查、滿意度調查、日常投訴及表揚情況,綜合計算每一個服務機構的床位服務質量指數,依據指數對服務機構進行排名,定期報區民政局進行公示。
(七)對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的整體服務質量進行實時和全流程監測,每季度向街道(地區)辦事處、區民政局提交《朝陽區養老家庭照護床位運行狀況和質量監測報告》。
(八)依據歸集的服務數據以及本辦法確定的結算規則、服務真實性核查結果、滿意度調查結果等數據,每半年制定一次服務補貼結算報告,報街道(地區)辦事處、區民政局審核。
第二十八條 加強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管理經費保障,重點用于健康監測服務、床位建設驗收、服務過程監管。2021年所需經費由市級資金予以支持,2022年起由區財政局結合市級資金統籌安排。
第二十九條 建立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績效評價和退出機制,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每年的1月至6月為一個結算周期,7月至12月為一個結算周期。
(一)入住率指標。一個結算周期內,服務對象未有特殊原因主動終止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達到或超過10%的,扣減當期服務補貼的20%,超過30%的,取消當期服務補貼獲取資格。
(二)滿意率指標。一個結算周期內,服務對象滿意率低于85%的,取消當期服務補貼獲取資格,低于60%的,取消養老家庭照護床位運營資格,納入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黑名單,兩年內不得申請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
(三)真實性指標。一個結算周期內,服務真實率低于95%的,取消當期服務補貼獲取資格,低于80%的,取消養老家庭照護床位運營資格,納入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黑名單,兩年內不得申請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
(四)安全性指標。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未造成人員死亡的,取消當期服務補貼獲取資格;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導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取消養老家庭照護床位運營資格,納入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黑名單,兩年內不得申請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
第三十條 在協議約定的服務時段內,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發生的服務質量、服務安全、欺老虐老等問題及失信行為的,由簽約服務機構承擔相應責任,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文標題:養老驛站及家庭養老照護床位「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本文出處:http://m.8989728.cn/news/news-dongtai/1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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